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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强度涉及的是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它解决的是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而事实问题更是集中反映了司法权介入行政权的问题,即法官应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多大程度的尊重。如果司法权过多地干预行政权,则会造成僭越行政权的嫌疑,不利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如果过分放纵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又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审查强度所要考虑的。目前我国对行政诉讼中事实问题的审查研究比较薄弱,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也没有进行立法规定,因此导致司法实践的操作上十分混乱。所以,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进行专门化、系统化的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事实问题审查标准和审查强度,不仅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况,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本文旨在探讨对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并提出相关建议。该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院能否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第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可以审查到何种程度。前者被称为司法审查中的事实问题,后者是指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通常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予以体现。笔者首先分析案例以揭示此种探讨和研究的必要性,并通过对域外情况的归纳以得出可供借鉴的启示。接下来着重于理论层面的分析与探讨:对法院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审查时所面临的问题-一予以分析,然后对我国现有制度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上述“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完善对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制度。为此,我国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建立多元化的审查标准体系;二是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形态和行政诉讼的特点确立不同的司法审查强度。最终通过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完善我国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