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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Arbitration)作为一种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由于其相对于诉讼而言,具有裁决者独立性强、当事人自主权大、一裁终决、程序简便、处理及时等优点,而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青睐,在当代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虽然仲裁制度的基本精神在于独立性和一裁终局性,但是由于仲裁裁决具有准司法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必然受制于国家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目前我国仲裁法所建构的仲裁司法监督体制,却在现实中存在着监督不当的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它与仲裁制度的本质以及民事诉讼机制的平衡关系等也存在抵触现象。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及“入世”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抓住其带来的巨大机遇,正视仲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改革我国目前的仲裁司法监督机制,以保证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民商事纠纷处理机制上的平衡关系。 本文正是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进行写作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从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范围入手,分析了仲裁的外界因素、自身局限以及法院监督的可能性,并概述了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和评述了外国先进的仲裁实践经验。其中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并比较分析了仲裁司法监督之发展趋势,以此作为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参照和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立法、理论、实践三个层次剖析了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并在实践操作层面,以典型案例分析的方法,提出了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在我国现状分析和国际发展趋势考察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对策,提出了渐进式的改革思路进而提出笔者的立法建议。 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是希望理顺法院与仲裁的关系,更充分的发挥仲裁的优势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快与国际仲裁规则的接轨进程。这是笔者写作本文的归结点,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