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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公司存续的稳定性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必不可少,如果公司因为诸多因素导致股东间矛盾冲突不可调和,股东会机制严重失灵,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等僵局情形出现,公司就不可避免的面临被解散的风险。司法解散为公司合理退出市场提供了一种良好的救济途径,一些无法正常运转的公司通过司法解散机制合理退市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的公司司法解散审判实践,从近半年来的诸多司法解散案件中归纳梳理,发现该类诉讼目前存在的司法实践困境,并结合国外其他国家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诉讼策略,尝试性的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一些合理有益的完善之策。首先,本文运用法律文义解释的方法对公司司法解散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夹叙夹议的概述介绍,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出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主要是指当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致使股东利益受损且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也无法得以保护时,股东申请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判决公司解散的一种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厘清基础概念之后,本文重点介绍了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论依据和学理基础,在诸多理论基础的支撑下,我国也借鉴并引入了该项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近一个半世纪的先进公司制度,并在《公司法》第183条中首次予以明确规定;其次,本文从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审理程序入手,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具体法律规定,对该类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进行详细的立法分析,力求发现该诉讼审理程序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给予相应的建设性建议。通过对我国当前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实践概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该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现实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并且对股东存在诸多不合理的资格限制;立法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模糊且缺乏实践操作性,司法解散事由仅限于公司僵局一种法定情形;公司章程的预防功能不足,没有合理的在章程中预先设定股东的退出机制;法院调解和公司救济的成效甚微,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无法及时给予相应的替代性救济。鉴于以上理论基础的概述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本文最后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提出了一些实践性的完善建议:第一,合理规定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和条件。具体包括扩大请求权主体的范围,将债权人、公权力机关纳入司法解散的主体范围之内,并对诉讼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时间予以恰当限定;第二,强化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和事由认定。首先应当统一司法解散条件的审查标准,避免法院在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其次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司法解散情形的规定,增设法定的公司司法解散事由,把股东压迫和公司法人被滥用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纳入法定解散事由当中;第三,优化公司章程的审批和设计。通过提高公司章程的审批门槛、章程预设股东退出方式和公司仲裁条款等方式,为股东提供适当的化解僵局之策;第四,积极探索构建替代性救济措施。具体包括建立非诉讼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股权收购、股东除名以及公司分立等方式快速有效地化解公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