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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过程由于知识、技术的产生和溢出,使得技术创新成果具有正外部性或公共品性质,存在“市场失灵”。通过市场引致的技术创新,并不是创新的最优水平。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是一种非市场力量,其本身存在着“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弥补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同时又能防止“政府失灵”,是发挥政府作用的焦点。本文首先从分析技术创新特征、当代企业技术创新特点和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障碍出发,结合实证分析的有关结果,提出发挥我国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作用的重要性。通过研究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结合当前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特点,指出我国政府在企业技术进步活动中作用的错位和改进政府作用的必要性。 论文利用技术创新的线性模型和创新扩散通信模型作为理论分析的基础,提出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两方面重点:一是支持首创者竞争前研究开发。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过程,是知识和技术的集中产生阶段,对竞争前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是发达国家政府作用的重点,也是世贸组织对于补贴的允许范围。二是政府通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促进技术创新扩散,实现技术创新的社会经济效益。在经济过渡时期,我国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的重点是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政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不符合国际惯例和适应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也会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在我国产业发展阶段发生变化的时候,及时调整我国政府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方式、内容,将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活动支持重点从“改造、引进”向“竞争前研究开发”过渡,既是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我国企业现状对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的期望。政府作用方式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企业创新能力的低下和创新资金的缺乏,缓解阻碍我国产业技术创新的国内技术供给不足的矛盾。按照本文研究提出的方式对首创者进行直接支持,通过制定政府支持的创新特性标准,取代以往对技术创新支持的企业特性标准,引入对首创者选择的竞争机制,既可以弥补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也可以保证政府支持的公正性与有效性,防止“政府失灵”。政府通过直接支持首创者的研究开发活动,和通过制度、政策激励等间接手段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或技术创新扩散相结合,能够使政府作用兼顾企业的“眼前需要”和“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