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法律机制研究——基于对农村信贷机构激励与约束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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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提倡扩大内需,“十二五规划”提出“通过扩大内需,特别是通过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潜力巨大,其中农村消费信贷将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亮点。虽然现在一个新的消费增长点已经不能带动经济的大幅度增长,但因为农村巨大的人口数量,某件商品的普及,即使是按家庭使用来计算,也会带动将近200多万件产品的需求。然而,我国目前农村消费信贷发展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在于法律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不足,导致农民无法从农村消费信贷机构获得贷款满足消费需求。  法律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在促进农村消费信贷中的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财税法支持力度较小;担保法律制度残缺;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缺失;商业性农业保险法律薄弱。法律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在促进农村消费信贷中的约束不足,表现为:少数农村信贷机构对农村消费信贷形成垄断,法律否定其竞争对手的合法地位;农村消费信贷机构内部权责混乱;农村消费信贷监管法律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规则、监管标准混淆;约束农村消费信贷机构创新消费信贷项目法律制度空白。  美国、印度、孟加拉国等国家拥有完善的农村消费信贷促进法律机制,其解决了农村消费信贷中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法律难题。激励法律手段方面,包括健全的农村个人征信、农村农业保险、农村抵押担保等法律制度等;约束法律手段方面,包括健全的农村消费信贷机构风险控制、外部监督、产品创新等,上述制度可以为我国农村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所借鉴。  本文基于农村消费信贷过程中农村消费信贷机构的重要地位,旨在研究农村消费信贷中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法律机制的完善问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经济学“外部性”概念以及解决的法律路径,得出正外部性需用法律进行激励,负外部性需要法律来约束的结论。第二部分考察我国农村消费信贷中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激励与约束法律机制的现状,分析了激励措施与约束措施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将目光投向域外,分别考察美国、印度、孟加拉国农村消费信贷促进中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激励与约束法律机制,并得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通过之前的国内制度考察分析与国外制度比较借鉴,提出农村消费信贷中对农村消费信贷机构激励与约束法律机制中的完善路径。具体包括,如激励法律机制主要从担保法律制度、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来完善;约束法律机制主要从信贷竞争主体立法、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监管法律机制和项目创新法律制度来完善,从而发挥法律激励和惩罚这两个相辅相成功能,为农村消费信贷中为农村消费信贷机构作用的发挥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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