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蒂福尔的“协调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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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下半叶,学界对传统冲突法体系的质疑声音层出不穷,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相较于美国冲突法革命的激烈和极端,欧洲国际私法学界采取的方式是循序渐进的,侧重于对传统冲突法体系的改良。在传统冲突法体系遭遇危机,法律选择在“规则”与“方法”之间辗转徘徊之际,法国国际私法大师亨利·巴蒂福尔(Henri Batiffol)提出了蜚声全球的“协调论(Théorie de coordination des systems juridiques)”,以新的思路开辟了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与发展方向,在法国以及世界范围内形成国际私法“协调论”的新范式。法国国际私法中的协调论,是历经时间洗礼,数代学者接力传承,并以巴蒂福尔为集大成者的较成熟的理论。巴蒂福尔在多部作品中阐述了他的协调思想,归纳起来可将其概括为本体论、背景论、方法论和适用论四大板块。本文围绕上述核心内容,对法国国际私法中的协调论作了源与流的追溯,并在最后一部分探究其对中国国际私法的启示。全文共分为五章,展述如下:第一章是协调论的本体论。本章共分三个小节,分别探讨协调论的内涵界定、协调论的历史演进、协调论的基本范畴。在协调论的内涵界定中,本文首先对“协调”一词的不同含义和“协调论”的相关领域进行了界定。“协调”一词在一般意义、法律意义和国际私法中的意义有一脉相承之处,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协调论”这一术语存在于多个法律领域之中,例如,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和国际私法中都存在侧重点各不相同的“协调论”。本文的研究的“协调论”是在法国国际私法中,由法国学者巴蒂福尔于20世纪50年代在总结前人基础之上凝练并发展提出的“协调论”。关于协调论的历史演进,本文将协调论的发展历程归纳为萌芽阶段、确立阶段、发展阶段、深化阶段和拓展阶段等五个阶段,各阶段都反映了巴蒂福尔对于协调论的探索、反思和深化的历程。对于协调论的基本范畴,本文围绕协调论的基本思想、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三个部分展开。首先,协调论体现了巴蒂福尔在国家秩序和国际秩序、政策与利益、冲突法体系与实体法体系、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立法中心主义与司法中心主义、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等几对核心范畴中的平衡和折中的立场。其次,协调论具有国家性、实践性、国际性、功能性和结果导向性这五大基本特征。最后,协调论贯彻了三大基本原则,即内外统筹原则、“三益”兼善原则、“双法”平衡原则。第二章是协调论的背景论。本章共分四个小节,分别是:协调论的社会背景、协调论的实在法背景、协调论的理论背景和巴蒂福尔的学术背景,此四个方面构成协调论的产生背景。首先,在社会背景方面,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组织的兴盛和移民的大量涌入等因素为协调论的诞生营造了有利条件。其次,在实在法背景方面,主要涉及到法国国际私法的非法典化立法模式和司法判例在法国国际私法中的法源地位,前者为协调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留下了自由空间,后者提供了法官造法的可能。再次,在理论背景方面,主要涉及了法哲学背景、国际私法学背景和比较法学背景。在法哲学背景中,巴蒂福尔吸纳了分析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思想精华,务实地提出了“国内秩序先于国际秩序,国别国际私法比统一国际私法更切实可行”这一现实主义国际私法观;在国际私法学背景中,巴蒂福尔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思想,将这两种对峙的主张进行了融合和折中;在比较法学背景中,巴蒂福尔通过对比较法的深入研究,大力推崇并贯彻比较法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另外,在比较法学的基础上,当时学界开始关注准据法的“适应”问题,这也启发了巴蒂福尔,使得“适应”成为协调论得以实施的重要工具。最后,巴蒂福尔本人的学术背景具有鲜明的个性,他在哲学、法哲学和国际私法领域的深厚的学术素养是其提出协调论的主观条件,也是协调论得以成就的关键一环。第三章是协调论的方法论。协调论既立足“规则”又运用“方法”。基于此,本章分为四个小节进行探讨,分别是协调论的方法论概述、比较法方法、“适应”的方法、和具体案件例释。协调论的方法论概言之可分为两个维度:形而上之维和形而下之维。形而上之维指的是比较法方法,它是协调论的方法论之“道”。法官在对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问题进行裁判时,基于比较法的考察,对案件涉及的相关外国法的立法者意图和法律内容进行考量和对比,以便作出更公正的判决。形而下之维则指的是“适应(adaptation)”的方法,它是协调论的方法论之“术”。在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中,对看似矛盾的立法内容进行局部修正,实现实质的、等同的一致。比较法方法主要涉及比较法的内涵、比较法的功能和比较法的实施三个层面。“适应”的方法较为复杂,本文将分别阐述“适应”的概要、“适应”方法的类型、以及“适应”的解决办法等三方面内容。巴蒂福尔将“适应”分为冲突规范的适应和实体规范的适应。在冲突规范的“适应”中,巴蒂福尔提出了三种路径:第一,解释型“适应”,即对冲突规范进行改良的解释;第二,立法型“适应”,针对新问题制定新的冲突规范;第三,排序型“适应”,根据连结点的重要性以及与当事人的关联程度为冲突规范确定适用的优先等级。实体规范的适应主要是对国内实体法进行“适应”调整,巴蒂福尔基于勒瓦尔德(Lewald)对“适应”的三种分类,即“转换(transposition)”、“替代(substitution)”和狭义的“适应(adaptation)”,进一步明确了在实体规范中,需要找出两种不同制度中的“共同本质(fond commun)”和“等值性(équivalence)”,实现制度间的“协调(coordination)”和“衔接(articulation)”。最后,为了更好地演示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运用比较和“适应”的方法,本部分以法国国际私法中的经典判例“李维利(Arrêt Rivière)”案为例,以属人法中住所地法和本国法的对立为视角,呈现如何通过比较法方法来实现折中,以及如何运用“适应”的方法来解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冲突。第四章是协调论的适用论。本章以巴蒂福尔分析的典型案例为基础,展现了协调论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分为:协调论适用的对象、协调论在实体规范中的适用和在冲突规范中的适用三个部分。在实体规范的协调层面,首先是对准据法实质内容的协调。本文引用了“兹拉普卡(Szlapka)信托”案,该案件涉及的信托关系在法国法中并不存在,因此如何实现英美法上的信托关系在法国法中的协调,就是本文的重要观察目标。其次是对法律分类方式的协调,即识别冲突中的协调。本文援引了巴蒂福尔举出的德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则离婚财产分割案,该案涉及了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的识别问题。巴蒂福尔认为,法官只有认识立法者意图、确定该规则的构成,才能更好地理解外国规则。最后是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协调,本文例举了多配偶婚姻关系的案件来具体呈现。巴蒂福尔指出公共秩序保留并不意味着拒绝协调,而是在保留中寻求协调,此种情况下需要对国内法进行改良的解释来保证判决的公正。对冲突规范的协调中,本文首先分析了反致中的协调,巴蒂福尔对反致的依据采取了一种耳目一新的立场,他认为反致并非是为了外国法的利益而牺牲本国法的利益,而是应当将反致视作为协调各国法律体系的有力工具。这是巴蒂福尔备受瞩目的“反致协调论(Renvoi coordination)”的经典论述。其次本章分析了先决问题中的协调,巴蒂福尔认为应当根据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的性质来确定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即,要区分先决问题是主要问题的源据(source)还是单纯的条件(condition)。最后,本章分析了时际法律冲突中的协调,巴蒂福尔指出对于因时间因素导致的冲突规范选择的问题,他主张应以当事人对结果的可预见性为导向来选择适当的冲突规范。第五章是协调论的启示论。本章分别探讨了协调论的影响、对协调论的评价和对中国的启示三个部分的内容。协调论的影响分为对法国内外国际私法的影响和对其自身在后续学术发展中的影响两个方面。首先,巴蒂福尔的协调思想在欧洲、英国和法国本土引起了重要的学术反响。其次,巴蒂福尔的协调思想直接地影响了法国本土学者梅耶尔(Pierre Mayer),他将巴蒂福尔的协调思想从冲突法领域扩展到了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维度。对协调论的评价可分为对协调论的肯定、质疑以及本文观点。肯定协调论的立场主要有三:其一,实用性强,符合当代冲突法的发展需求;其二,内涵深刻,推动冲突法理论大厦“再上高楼”;其三,定位准确,引领了冲突法研究的范式转型。对协调论的质疑则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显的国家主义倾向;其二,创新性不足;其三,明晰性不足;四,未考虑到欧盟的作用。最后,综合学界对协调论的评析,笔者总结了巴蒂福尔协调论的创新之处、优势和局限。在创新之处方面:首先,明确了“冲突法即法律体系协调法”的概念,明确了国际私法的目标在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其次,在“规则”与“方法”间开创了第三条法律选择的道路,促进冲突法正义与实体法正义尽可能融合;再次,构建了可落地的协调论的方法论,即通过比较法方法实现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适应”方法。协调论具备以下四个优势:其一,强调“协调”,重视“规则”与“方法”的结合;其二,格局宏大、愿景高远;其三,体系开放、具有可持续性;其四,注重司法实践,前瞻性强。最后,协调论也具有以下局限:其一,共同本质,难以界定;其二,法官任务过重,增加了司法的负担;其三,法官权力过大,难以有效规制。其四,成文法系缺乏判例的法源地位,限制了协调论在成文法中推广应用。协调论的中国启示可主要分为理论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等三个方面的启示。理论层面包含了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的折中、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结合、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更广泛深入的比较法研究和协调论的中国化等五大维度的启示。立法层面,在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相关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的启示司法层面,我国则应树立节制审慎的司法理念、理性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借鉴协调论的适用并突出其裁判指引地位,以及适度引入司法“协调”技术。巴蒂福尔的协调论主张兼容并蓄、内外统筹,切中了国际私法当代发展的时弊,展现出可持续发展的勃勃生机,有引领国际私法未来发展之气象。在理论上,对于协调论的研究有助于拓展国际私法的国别研究范围、解析法国国际私法学说的丰硕理论、提升我国国际私法学说创新品质、捍卫法律适用的多边主义进路。在实践上,可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提供学术储备、为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提供重要的方法论参考。在单边主义、国家利益至上观念沉渣泛起,全球化与国际秩序遭受重创之际,重温巴蒂福尔协调论的精义,通过比较和“适应”实现协调,有助于重新唤起世人对包容、礼让、合作、共赢和尊重的意识与信心,实现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以法律协调超越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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