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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我国新刑法典在191条首次确立了“洗钱罪”。由于我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刚刚起步,在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加之洗钱罪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税务、商业、外交等,而我国尚没有反洗钱的专门立法,使我国洗钱罪的预防与惩治处于摸索经验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参考和借鉴国际与外国在反洗钱方面的理论与实践,以推动我国反洗钱理论研究,强化我国洗钱罪的防范与惩治工作。本文在收集和研究专业资料的基础上,从三个部分对洗钱罪的相关法律、理论与实践等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洗钱罪的概念、洗钱的常见方法和手段、洗钱罪的特点和危害。对目前我国理论界洗钱罪概念的七种表述逐一进行了分析,认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关于洗钱的方法和手段,笔者认为,近年来随着电子交易系统的出现,加上具有专业知识的洗钱者的参与,洗钱的手段由简单向复杂演化,呈现出国际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洗钱者除了利用传统的十二种方法进行洗钱外,利用个人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将洗钱活动从现实世界转向了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网络银行和网上赌场进行更为隐密的洗钱犯罪。关于洗钱罪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犯罪数量的隐蔽性。目前很难准确计算洗钱犯罪的规模。2、犯罪对象的特殊性。洗钱对象是犯罪收益,犯罪收益是从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财产的总称。3、犯罪过程的复杂性。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往往要经过放置、培植、融合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有时相继出现,有时重复循环,所形成的运作过程可长可短。4、犯罪<WP=49>方式和手段的专业性。5、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洗钱活动往往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唯有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才能胜任。6、犯罪领域的国际性。洗钱是一种无国界的国际性犯罪,范围广泛,突出表现为洗钱活动的国际性、洗钱主体的国际性和犯罪收益的跨国流动性等几个方面。洗钱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1、洗钱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有组织犯罪等提供物质基础,给发现和证实犯罪的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的障碍。2、洗钱极易引发其他各种犯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3、洗钱危害了正常的经济秩序。4、洗钱给银行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带来潜在的风险和危机。5、犯罪分子把犯罪所得洗为合法所得,使某些财物的原合法所有人丧失了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可能。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内外洗钱罪的立法。介绍了洗钱罪的国际立法,美国、英国等五个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法国等五个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打击洗钱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对我国大陆有关洗钱罪的立法状况也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论述,并对国内外洗钱罪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洗钱罪的防范与惩治的建议和对策。在完善洗钱罪的立法中,提出如下建议:1、应在新刑法典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2、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3、增加相关罪名,保障反洗钱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4、单位犯洗钱罪的,应增加“资格刑”的处罚;5、将混合没收的方法纳入我国刑法规定;6、针对洗钱罪的新特点设立新的刑期等级。在健全防控洗钱罪的相关制度的建议中,提出了要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金融服务制度,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加强对货币出入境的监管等建议。在强化防控洗钱罪的国际合作的建议中,提出了加强国际间情报信息交流,加强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建立情报信息资料库,加强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合作,加强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等建议。 <WP=50>本文结论认为,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金融、商业、外交等各个方面。任何一个领域的单打独斗,都难以取得明显的成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洗钱犯罪趋于专业化,犯罪分子和洗钱者也在不断地研究法律漏洞,调整其洗钱方略,洗钱的方式、方法也越来越复杂和诡秘,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打击洗钱犯罪是一项艰苦而长期的斗争,是正义与非正义的较量,有赖于社会各方面与各种法律和非法律规范的合力作用。因此,只有不断地深入研究洗钱罪,调动各部门的力量,打破行业间和国家间的界限,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