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但土地同时也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因此需要清晰合理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明确的土地规划和制度执行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不断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通常是由政府主导的、通过政府的公权力对土地市场的自由配置进行干预、主导土地资源在不同产业间用途分配的一种手段。至今十多年的法律实践证明这一套管制制度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当前我国土地违法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及时反思,并以更严谨深刻的态度地对土地用途管制问题进行研究,才能发现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在社会利益主体日益趋向多元化的经济运行体制下,实现更高效的保护土地资源、利用土地资源的理想效果。基于上述的现状和背景,本文在确定土地用途管制的内涵并研究作为本文理论内核的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实施现状为研究对象,分析发现了我国当前上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上地产权界定模糊、制度设置目标不明确、制度设置权责不清晰和制度执行不力、监督薄弱等问题,并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对上述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土地产权交易成本的扭曲: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和地方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导致了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设置权责不清晰;历史上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强制性变迁本身存在的交易成本昂贵、非正式制度导致的旧有的“制度依赖”等因素又制约了制度本身的合理变迁。基于以上的问题挖掘和成因分析,同时在分析比较国外发达地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同样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对如何完善我国当前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出了一些可行的优化建议:一是要建立稳定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有意识地完善集体土地的权能,加快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尽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土地以经营、租赁、抵押、参股等方式实现其所有权。二是健全当前用途管制体制中的委托一代理机制,通过一系列的利益刺激和权责平衡的手段实现正反双向激励,监管过程中要善于糅合地方政府、土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几方面的力量,并积极引导全社会的力量主动协助做好监督工作。三是要强化土地用途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灵活、恰当地运用行政和市场两种方式,取长补短兼容并包方能有效解决制度运行中各种问题,推动制度变迁。要合理利用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加快农地相关的市场体系建设,为提高土地交易流转效率、降低转换成本、创新制度创造有利条件。四是要完善法律制度设置,严格土地管制执法。特别是要解决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并与实际操作脱节、责任环境整体松散、法治理念跟不上社会发展潮流等问题,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逐步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格局,方能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得以顺利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