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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破产宣告之后债务人沦为破产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由此形成,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破产宣告在实体上、程序上都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本文着重论述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影响,即破产人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在破产宣告后受到的限制,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实施的民事行为受到的影响。本文共三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简单介绍了破产的概念、破产的功能、破产的性质、破产的原因和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第二章,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主要论述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在居住、通讯等人身权利上的限制。第三章,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首先论述了破产宣告后破产人被剥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的法律含义,不是我国法律统一称作破产清算组,也有国家称作管财人、托管人。为行文方便,以下均使用“破产管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统一称作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统一称作债务人。在2002年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改称债务人。美国之前也称作破产人,但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已经把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而接受,在美国现行破产法中统一称作债务人。为了行文方便、避免混淆,本文中使用“破产人”的名称,指接受破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主体,在破产宣告之前称作债务人。<WP=4>破产人不得对破产财产实施处分,应该广义的理解为破产人不得就破产财产实施法律行为。其次探讨了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无效)。第三探讨了“相对无效”原则的例外,着重研究了善意取得制度在破产法中的运用。最后探讨了相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并提出了善意的对方当事人基于破产人的无效行为受有的损害虽然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但应当允许作为破产债权行使。第四章,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契约。首先论述了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宣告前订立的契约予以解除或者决定继续履行。其次,按契约的履行状态分三种情形讨论了破产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契约的一般原则。第三,研究了破产管理人选择解除契约的法律后果,即包括契约解除和终止在内的广义的契约解除。最后对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买卖合同(已经交付没有过户的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卖)等合同类型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讨论。第五章,破产宣告前破产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首先介绍了无效行为制度及撤销权制度的争论。其次从介绍各国法律规定入手,分具体类型详细讨论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并对撤销权行使的若干特殊问题进行了论述(对执行行为的撤销,对设定担保行为的撤销,破产法中规定的特定期间如何计算,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第三讨论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最后论述了行使撤销权后的法律后果,比较研究了国内国外学者的关于无效民事行为、被撤销民事行为的论述,讨论了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返还原状义务属于物权性还是债权性的问题,并提出了本文自己的观点,即物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