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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裁判者又必须作出裁判时,举证责任便成为裁判者据以裁判的准则,实际上,也成为了分配当事人胜败风险的工具。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对刑事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是刑事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但是,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在特定条件下,还存在着刑事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刑事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立法中均有规定,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国家关于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具体,理论界对此关注和研究不够,存在很大分歧。这就使得研究过程中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需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未完全包含,使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因此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无罪推定原则及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差异,因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不仅与民事诉讼的规定迥异,且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也存在差异。而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理论,虽对控方负举证责任已达成一定程度上的一致,但对被告人是否应负举证责任及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依据何在,被告人举证责任的具体内涵、证明标准均未予以明确,文章意欲通过完善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以改进我国刑事举证责任立法之狭隘模糊的现状,推进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文章以刑事被告人举证责任的有无及大小为核心,从举证责任基本内涵入手,对被告人是否应当负举证责任及被告人举证责任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进而对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关于刑事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情形的规定予以分析,以对我国被告人举证责任的完善起到借鉴作用。并针对我国刑事立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立法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