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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危害行为、行为的对象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三个方面的内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危害行为是指负有特定义务人有能力执行的前提下,行为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内容所采取的规避执行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有能力执行”是前提,其判断标准为: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对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财产给付能力以及特定行为义务履行能力进行判断,判断其有无能力以及有多少能力可供执行;“拒不执行”是内容,其手段特征具有多样性,主要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以及直接阻碍法院执行活动的其他妨害行为,或者拒绝依照裁决确定内容实施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对象是指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危害行为所侵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有确定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笔者在该部分对拒执行为的对象范围存在的主要理论分歧进行了阐述、评议,并提出了对象范围需要符合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危害程度是指拒执危害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社会危害以及客观损害,而“情节严重”是判断危害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苛责的危害程度标准。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行为人抗拒执行的行为方式,即行为的危害程度标准。二是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后果,即行为导致的后果标准。另外,对于“情节严重”情形中的“其他型”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当以“同质性标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