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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税性理论是税法学新兴起的热点问题,是对经济对象可作为征税对象特性的研究,其研究有助于税收领域诸多问题的解决,具有强烈的实践指导价值。目前税法学界对可税性理论的论述不多,现有研究主要建立在张守文教授的可税性理论基础上,多是以可税性理论与税法的某一个税种相结合而对该税种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剖析,或是以税法学原理为基础进行论述,缺乏较为完整全面的理论论述,使得可税性理论在实践适用中缺乏牢固的理论基础。本文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可税性”的理论基础,并结合税法实践,对其实践价值进行阐述,希望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其研究有所突破。本文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可税性理论进行分析、探讨。第一章从经济学和法哲学两个方面阐述了可税性理论的学理基础,从宏观调控、公共财政、公共产品理论及正义观、人权保障五个角度论述其学理基础。第二章论述了税法原则对可税性理论的指导作用,法学理论的研究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可税性理论是税法学中的基本理论,对其的探讨不能脱离税法学原则的规范,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可税性理论的研究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尤为重要,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三章在综合学理基础的研究及税法原则的指导下,提出“可税性”的衡量标准,指出“可税性”的标准有三个:收益性、营利性和公平性。具有“可税性”的经济对象首先要具有收益性,这也是公平税赋的要求,公益性是对收益性的否定,而营利性又是对公益性的否定。从税收法定主义角度说,应以税收构成要件为征税的条件,符合构成要件的应纳税,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不纳税,“可税性”的评价标准是对税收构成要件的理论研究,是对之所以可以征税的学理研究,同时,这也是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运用此标准是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第四章将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中,对非法所得、电子商务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可税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税法规制,以期发挥可税性理论的实践指导作用,进而对我国的税法学发展做出贡献。可税性理论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果,但对“可税性”的具体衡量标准,尚未形成系统的结论,这使得可税性理论在实践应用中有一定的困难。本文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提出“可税性”的评价标准,这是本文的特色所在,也是研究视角上的新颖性。同时,根据“可税性”的衡量标准,对税法实践中的部分热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笔者的一些见解,使本文在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