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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这一核心问题展开。 第一章导论将阐明论文的选题意义、介绍国内外的对该论文的研究现状并指出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为公司僵局概述,依次介绍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和特征,探悉公司僵局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出现的制度原因,分析了公司僵局事前预防的有限性。 第三、四、五章是全文的重点内容。第三章将分析司法应否介入公司僵局,首先摆明反对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理由,再说明支持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各种理论,最后从公司法上私人自治和国家强制的高度来得出本文的观点。第四章分析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各种打破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其中将重点阐述司法解散公司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这两类普通措施,美国法上临时董事制度和德国法上除名制度这两种特色措施。第五章作为本文的落脚的点将对我国的公司僵局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法律对策,介绍我国公司僵局案件现状概览和中外合资(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僵局问题;全面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问题的影响和新《公司法》第183条的适用问题。第六章总结全文。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力图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实现突破,以此区别于既有成果。其一,审慎对待司法机关介入公司僵局与否的不同观点,梳理和辨析英美法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理论,从公司法中国家强制和私人自治的紧张关系中来深化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 其二,介绍和分析美、德两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的各种打破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首先重点阐述解散、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这两种各国都运用较为广泛的救济措施,随后介绍美国较有特色的临时管理人制度和德国的除名制度,深入探悉其运作方法和其中面临的不同问题。 其三,运用第二和第三的研究结论,结合中国公司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实践,介绍分析我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公司僵局问题的特殊性;密切结合我国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情况,全面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问题的影响;围绕其中新规定的僵局救济条款展开分析,侧重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细致讨论该条款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