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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环境与资源的不当利用导致了人与环境关系的恶化和资源的紧张,水资源的短缺尤其是饮用水资源的短缺成了制约一些地方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也出现了相应的饮用水问题,饮用水的短缺与水质的恶化导致了一些与饮用水有关的疾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我国饮用水保护立法的现状来看,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饮用水保护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上述法规对饮用水保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保护我国饮用水起了重要作用,包括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保护了饮用水的安全,打击了违反饮用水保护法律的行为,为我国今后饮用水保护立法的完善积累了经验。我国饮用水保护法律存在缺陷,从整体上来看主要有立法缺乏协调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从具体内容来看,对地下水水源的保护不够重视,对农村饮用水保护不够重视,对自然污染源的防治关注少。造成以上缺陷的主要原因是饮用水立法指导思想失误,立法缺乏制度保障,立法缺乏理论支撑,立法缺乏科学技术支持以及立法过程不科学。有鉴于此,在我国饮用水保护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应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我国饮用水立法的指导思想,确立饮用水保护立法的公益性原则、绝对优先的原则、预防原则、安全原则、区际公平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并以诸原则为指导,完善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质监管制度,建立饮用水保障应急制度,建立科学的饮用水保护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