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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社会国家与国家交往的过程中,一国经常会给予其他国家特定类别的国家官员以刑事管辖豁免权,使其免于接受东道国的司法管辖,一些违反豁免原则的国家经常会受到国家官员本国的“声讨”和“谴责”。然而,关于“官员豁免”问题的国际条约规则和习惯国际法规则却存在诸多局限性,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对于这一领域的基本问题,必须根据其基本原理和现存的国际法规则加以梳理总结,以更好地适应国际交往中相关实践的要求。本文以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为研究对象,研究的基本要素包括一国全体“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即主权国家的刑事管辖、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免于一国的刑事司法管辖的约束,对“国家官员”在另一主权国家享有的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范围、豁免权的法律依据、豁免的内容、豁免的例外等国际法规则和原理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历史,国家元首、外交代表等享有外国刑事管辖的豁免权古来已久,为世界各国公认,但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官员刑事管辖豁免的案例和学说同样层出不穷,因此必须扩大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范围;本章着重分析“官员豁免”问题相关的概念和理论,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主权所有“国家官员”,通过参考其他国际文件中的与“国家官员”类似的概念,界定“国家官员”一词的规范要素和内涵;主权国家拥有的刑事管辖权是豁免的前提,刑事管辖豁免具有程序性质;本章介绍了国家官员不受外国刑事管辖的两种理论依据,“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两种理论提供国家官员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两种理由;同时,“官员豁免”分为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两种豁免类型的豁免主体和内容均不相同;此外,本章明确了“官员豁免”问题的基本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本文的第二部分考察了关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约规则:通过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对涉及不同类别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条约规范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条约规则具有条款分布分散、适用人员范围狭窄、内容不全面等缺点。本文的第三部分着重考察了涉及“国家官员豁免问题”的国际司法实践和国内司法实践:本章首先分析“逮捕令”案涉及对外国外交部长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确认外交部长的豁免也为习惯国际法所确认,同时国际法院指出外交部长获得豁免的理由在于保证其履行职责,同时兼顾了其国家代表的身份;本文研究的第二个国际司法案例为“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案,此案涉及到国际法院对国家元首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的确认,同时涉及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主管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国际法院虽未明确总检察长和国家安全主管是否享有刑事管辖豁免,但指出此类官员享有豁免的前提是只对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国家司法案例不是习惯国际法的直接来源,但可以作为习惯国际法的证据。“卡扎菲”一案涉及一国国家元首实施的极端严重的罪行是否仍适用豁免,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元首享有绝对的豁免,不因罪行的严重性而发生例外;另一个国内法的案例是“皮诺切特”第3号案,涉及离任国家元首对于其任期内犯下的罪行在外国的豁免问题,即属事豁免是否存在例外的问题。本文第四部分着重研究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问题,一些旨在保护人权的国际公约如《惩治灭种公约》、《惩治种族隔离公约》、《禁止酷刑公约》等公约规定对于一些国际罪行,无论罪行实施者身份如何,缔约国有义务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这被普遍认为是国家官员外国刑事豁免例外的规定;一些反腐败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关于惩治包括外国国家官员在内的所有腐败行为,同样被认为构成对官员豁免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公约其并未明示限制国家官员的豁免权,因此存在一定的争议。这种争议同样出现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工作中,关于属事豁免,国际法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认同这种豁免存在例外,但是又有多位委员表示了反对理由。对于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例外问题,本文认为,一系列国家条约规定对实施罪行的所有人一律处罚的规定当然构成属事豁免的例外,但其仅在公约缔约国范围内有效;对于非缔约国,不能轻易认定已经形成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属事例外”的习惯国际法;。本文的第五部分对现行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制度进行了反思和建议,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国际法规则体系的局限性和国际法委员会专题工作存在的争议,本文认为,新的公约制订应以现有的国际法规范为基础;草案的拟定应在多次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对于有争议的实质性条款未来公约应允许缔约国对此进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