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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表征即为主体的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弱者性”作为基于劳动者群体特征而抽象表述的概念化理论认知,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和公权力适度介入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准据。整体而言,劳动法学研究更为关注劳动者权利的实现与利益的保障,对其义务研究尚不充裕。然而,对用人单位权益的兼顾是达致劳动关系和谐的内在要求,劳动者履行自身义务是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重要方式。忠实义务是劳动者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乃具有包容性的义务集合,探究并明晰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内涵外延、来源基础、履行边界及其背后的利益分配、理念价值等具有必要性。现行劳动立法虽未明文规定劳动者忠实义务,也无相关概念语词,但劳动者的弱者性、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资双方的对立统一性、劳动合同的继续性、劳动关系的伦理性均昭示着忠实义务存在的必然性。劳动者忠实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核相符,通过对劳动立法的体系性解释可得出劳动者负有忠实义务的结论。实际上,忠实义务已成为司法裁判的理据之一。忠实义务具有较强的道德伦理色彩,兼备道德属性与法律属性。立法明确规定了普遍性较强且较为重要的忠实义务的子类型,并肯认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突显灵活性的子类型。劳动者忠实义务以保障用人单位利益、促进劳动合同履行为内涵,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劳动者通过为或不为特定行为而履行忠实义务,其兼有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双重行为模式。诚然,劳动关系已由行政化转向契约化,劳动者的身份性呈弱化趋势,忠实义务似乎也呈现作用减损之态。但“劳动者”作为特定群体,其所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在新时期仍有彰扬的必要性,并承载着特殊功能。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调和谐劳动的重要意义,忠实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且与作为劳动精神核心内涵的诚实劳动相一致。其次,信用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维持秩序、提升效率、助力决策等多重功能,忠实义务的履行有助于劳动者信用的塑造与维系,进而改善劳动力市场信用缺失的现状。再次,当下中国社会已具备风险社会的特质,风险已内嵌于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生活中。忠实义务强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有助于强化劳资伦理,进而维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可有效应对现实及潜在的风险。复次,数字经济与劳动关系的深度融合使劳动给付的灵活性和用工模式的多样性更加突显,使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也愈加昭然。变革与因应之际,忠实义务可影响劳动者的主观心态、调整劳动者的客观行为,促进并维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拉开了中国法典化时代的帷幕。一方面,劳动法虽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与民法联系紧密,民法的规定对劳动关系主体也有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民法对道德思维的吸收容纳与人格利益保障的突出强调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法的价值衡量与评判。对劳动者的保护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同履行自身义务,劳动者忠实义务颇具伦理道德属性,其与民法典时代精神相契合。由此,忠实义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不断充实自身的法治功能。同时,其在权利义务生成阶段可作为立法规则的形成依据;在劳动关系的调整阶段可担当主体行为的价值指引;在劳动争议的处理阶段可为司法裁判提供衡量准则。对忠实义务的涵摄范围尚未达成理论与实践共识,盖因其具有包容性,公共道德性、岗位特征及职业伦理属性等均影响其具体内容。类型化分析可作为研究忠实义务的重要视角与方法,将其内容依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重构。具体而言,忠实义务可分为核心忠实义务和边缘忠实义务;法定型忠实义务、约定型忠实义务和推定型忠实义务;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强替代性劳动者和弱替代性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厘定忠实义务的边界以防止其泛化进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必要性。忠实义务与工作义务相区别,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均可作为廓清忠实义务边界的考量因素。在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利益、工作权、休息权、言论自由的平衡中,忠实义务的履行限度逐渐清晰。责任的承担是义务履行的保障,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违反义务的不同情形,可将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分为故意违反与过失违反、单项违反与多项违反、轻微违反与严重违反、有害违反与无害违反等多种类型。劳动者因违反忠实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立法明确规定,部分体现在劳动合同约定与规章制度规定中,部分则需裁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加以综合认定。对于法定的责任,应遵循立法文本的规定;对于约定的责任,需对约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于综合认定的责任,则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慎重衡量确定。例外与原则相伴而生,劳动者违反忠实义务也存在免责事由。除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外,另有“吹哨人制度”这一适用于忠实义务的特殊免责事由。吹哨人制度已在域外获得较为成熟的发展,其虽未被现行立法所明文规定,但其宗旨可经吸收转化而指导我国劳动法治实践。即劳动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虽与忠实义务所强调的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相悖,但属违反忠实义务免责事由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