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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奠基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出现是追求程序正义的自然结果。不少国家在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规范当中构建了行政听证制度,赋予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国外行政听证制度相对完善,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主要表现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较大、听证主持人中立性强、听证笔录法律效力高等等。国外完善的行政听证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不管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存在值得借鉴之处。我国近些年来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如处罚听证、许可听证、价格听证。听证对于规范、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具有进步性。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中的问题同样客观存在,主要表现为:行政听证程序的启动存在随意性;听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听证代表的选取不透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不确定;行政听证笔录效力不明确。这些不足直接导致了行政听证在实践当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在观念层面“重实体、轻程序”、公权大于民权的观念依然存在,导致行政听证应有的限权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立法文本层面的不足也是导致行政听证制度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之一。我国行政听证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且行政程序法尚未制定,这一现状同样导致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法制实践中效力有限。此外,其他相关制度如信息公开不严、法律监督乏力,也造成了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局限性。本文就行政听证的启动权、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与职权、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等角度,探讨了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路径与对策,提出如下观点:行政听证启动权配置应适当向行政相对人转移;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行政听证代表的选取应公开、透明、听证主持人的地位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应保持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其职权应有所扩大;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应有所加强,使其成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以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总之,我国在将来行政程序法的创制过程中,应将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立法重点,并通过法律移植等措施,积极学习、借鉴国外行政听证制度与实践中的做法,立足于正当程序理念,通过加强行政听证,实现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