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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入世”后,国内许多产业都面临着WTO所带来的巨大冲击,汽车产业亦是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产业之一。为了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汽车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国政府制定了包括《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等规定的汽车产业政策。2006年,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以中国的汽车产业政策违反了WTO之基本义务的承诺为由,要求WTO成立专家组调查中国汽车零部件关税政策。然而中国政府认为其相关政策是合法的反规避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关税流失。同年10月26日,在争端各方磋商未达成任何共识的情况下,WTO争端解决机构正式批准成立单一的专家组审理“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等基本法律规定。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的主要投诉主张为:(1)中国规定具有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按照整车关税税率缴纳进口关税,致使进口汽车零部件在同等条件下比国产汽车零部件承受了额外的行政负担和税赋负担,因此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2)中国的上述措施相当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变相规定了“国内含量要求”,进而使国内汽车企业获得了竞争优势,构成了禁止性补贴。该案的专家组在2008年2月做出的初裁结果基本上支持了投诉方的法律主张,判决中国败诉。通过对WTO争端解决程序和WTO以往案例的研究,我们认为,中国采取的汽车产业政策实质上是海关关税管理措施,不应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时,将符合特定标准的零部件按照整车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只是单纯的关税归类方法,WTO缔约方对此具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也不属于“国内含量要求”规定。另外,由于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界定标准尚未开始执行,国内汽车企业也尚未获得任何竞争优势,因此,中国并没有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根据该案控辩双方的法律主张和事实,以及DSB的初裁结果,该案对中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入世”后产业政策的出台有以下启示:合理使用WTO相关规则、慎重对待分析WTO的裁决结果以及加快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与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