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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有限公司股东核心权利之一,理应得到及时适当的保护。然而在股东异质化的趋势下,大股东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利用其资本优势,对公司股利分配的事项予以操控,压制中小股东利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可谓乏善可陈。虽然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以及针对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等救济渠道,但均存在针对性不强、救济不彻底等问题。我国2017年正式施行《公司法解释(四)》,但从其实施至今来看,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笔者认为主要问题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院“公司自治、谨慎干预”的思想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对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仍较为模糊;第二,《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仍然是原则性的,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例如,其相关条文中并未对“滥用股东权利”的标准进行界定,这样可能会导致加重原告股东的举证责任。此外,解释四相关条文对股利分配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这些问题若不加以明晰,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无处着手,救济仍停留在纸面上。鉴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产生的动因及其保护必要性着手分析,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救济现状,提出事前章程安排、事后司法介入,并以其他救济手段为补充的较为全面的保护制度。本文除导言部分和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为三章。本文第一章介绍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概念及其保护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从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两个层面出发,分析了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权利属性,并点明了对抽象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理论障碍。同时,本部分也梳理了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的法理依据。本文第二章针对我国的具体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对我国的问题产生之动因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包括内部监管的缺失、双重税负的规避、事实股利的驱动以及对公司扩张的追求等因素,笔者认为这些因素实质上均为股东异质化趋势下的具体表现。同时,本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实现的障碍进行了探讨,为后文提出对应的建议提供了思路。对于第二章提出的问题,本文第三章力图从以下方面针对有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构建一个全面的、多元的保护机制。首先,必须重视事前救济,即重视有限公司章程的事先安排;其次,对于司法不能及时有效介入的问题,本部分着重对司法介入的正当性进行论述,并对《公司法解释(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进行说明,以增强其操作性。最后,提出包括“规定最低分配额度”、“完善异议股东回购制度”等其他救济方法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