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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是刑事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发生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扰乱的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侵害的是司法秩序;针对伪证罪开展的司法过程体现了刑事程序法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伪证罪的侦查、起诉与裁判等活动,本身就是刑事司法活动,也可能存在伪证的行为。分析伪证罪与司法程序的交互关系,不仅为研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的相互关系提供了研究方法,对进一步完善伪证罪的相关规定,推进司法程序的正确实施也有着积极促进作用。本文以伪证罪与司法程序的交互关系为视角,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分别论述了伪证罪和司法过程的内涵及外延,深入分析了两者之问的实然关系和应然关系,并结合司法实践,系统阐述了伪证罪与司法程序存在的概念术语不一致、诉讼程序不协调和司法证明不合理等问题,总结归纳了伪证罪与司法程序的互相融合、共同促进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了两者实现良性互动关系的途径。本文共分为三部分,以下分别对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分述。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司法过程和伪证罪的本质属性。司法过程是发现事实的认识活动,这个过程既是客观的过程,也是价值判断与选择的过程。伪证罪是违背事实的犯罪行为,侵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从法制史和比较分析的角度,以伪证罪与司法程序的交互关系为切入点,论述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割裂和融合。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伪证罪与司法程序的实然关系。通过细化司法程序包括的概念、术语等基本单位,进一步分析了伪证罪和司法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概念术语不一致、诉讼程序不协调和司法证明不合理的问题,重点论述了两者交互关系在实践中的现实隔阂。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伪证罪与司法程序的应然关系。伪证罪与诉讼程序的精神价值在实现刑事法的正义,保证客观真实与法律的真实以及实现功利与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很多的契合点,也能够相互的融合与协调。在制度规则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并提出了实现两者良性互动的应有途径,即通过完善实体法推进程序法的实施,同时以程序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实体法的作用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