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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飞速增长,并且呈现出专业技术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等特点。微信是近几年推出的一款点对点的社交类APP,其“熟人”社交的特性使得微信平台中的信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私人性质,在微信平台中产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防不胜防。而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立法又相对滞后,难以切实保障微信平台中的著作权。微信中的作品有文字、图片、语音、小视频等多种形式,然而无论作品长短,其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就将被保护。微信著作权是著作权网络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有著作权的一般特征,更兼有微信本身所带来的属性特征,也正是微信自身的属性特征,使得微信著作权侵权案件相较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来说更加复杂,审理难度更大。然而在微信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微信著作权与人民息息相关。保护微信著作权,既要保证公众能享受到微信传播带来的便利,又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制衡网络信息传播与著作权保护。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但构成要件又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其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不同,微信著作权的侵权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个人用户、公众号用户的侵权行为形式类似,但是实质损害却存在很大差异。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着其独特的侵权行为模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的。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比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等。目前的司法环境中,对于微信著作权保护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私力救济无力,公力救济费时费力,而微信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使得微信平台中著作权侵权行为猖獗。对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救济,有以下建议。在实体法层面,完善默示许可制度,弥补互联网中作品被转载的授权许可漏洞,促进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作品管理协会的主体扩大到平台方或其他第三方,由其统一管理平台上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益。在程序法律方面,明确司法管辖制度和电子证据制度,便于诉讼。最后加强信息技术来保护微信著作权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访问端口和使用端口,设置访问障碍和转载限制,可以有效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