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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的产生、发展、运行都必须置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中。因此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实施法律,对其进行文化分析是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罪刑法定在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含义、表现形式、价值蕴涵及其在现实中的运作方式、实现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各民族文化的不同以及文化的变迁引起的。因此,为了能让罪刑法定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在实践中更好的运行,笔者对罪刑法定进行一个文化梳理,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式。近代以来西方罪刑法定的产生和演变是与西方文化息息相关的。西方罪刑法定有其特有的语言表述、制度设计以及价值追求及其理论根据和相应的制度保障。而所有这些,都与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关联,其内涵的形成是由西方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思维模式和价值目标追求所决定的。随着西方文化的变迁,进入20世纪西方罪刑法定从绝对罪刑法定走向相对罪刑法定。在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源自于西方。而中国古代是否存在“罪刑法定”,则是一个争议话题。笔者认同主张“法定与非法定的和合”之“和合体”说,即我国古代法既有法定的一面也有非法定的一面。在法律思想上罪刑法定与非法定思想交织,在法律制度上也表现出这种法定又非法定的制度形态。中国古代法法定的一面是以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秩序,限制官权为目标的。所以这注定了它与西方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在罪刑上法定与非法定的和合,是由中国古代特有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特有的价值追求和思维模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具体体现和特殊表达。中国近代法律文化的转型,导致西方罪刑法定引入中国,但在实际运行中,罪刑法定原则并没有得到贯彻。当今世界处于一个国际化、全球化的时代,处于一个多元法律文化并存互动的进程中。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深刻影响着各国法律的变革与发展。当今中国也是多元法律文化并存,不同文化之间不断发生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重组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考察当今中国的罪刑法定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都存在局限和不足,而这些不足和局限的存在,是由多元文化冲突造成的。罪刑法定的运行是有其文化障碍的,是需要通过文化的建设来弥补和完善的。而文化的建设要努力实现多种法律文化碰撞中价值、思维方式、生存方式、文化传统的磨合与创造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