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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争议较多的问题。修订后的刑法亦对职务犯罪主体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对其认识存在许多不一致,有关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司法实践。本文从新的视角出发,结合国内外有关职务犯罪主体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职务犯罪主体概述。该部分阐述了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特征及类型,职务犯罪主体与职务犯罪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职务”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同时为了厘清职务的内涵与外延,将职务与其相关的概念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而狭义的职务犯罪仅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本文研究的对象。职务犯罪不仅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职务犯罪主体。结合国内外立法和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本文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而对职务犯罪主体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职务犯罪的自然人主体。该部分重点讨论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种类问题。重点阐述职务犯罪自然人主体的几个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概念范围的界定。其中,国家工作人员是职务犯罪最基本主体,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两大要素是“身份”和“公务”。“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区分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而“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在形式特征。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其“从事公务”的内在本质特征和其特定“身份”的外在形式的有机整体。国家工作人员在种类上可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把握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在于如何界定受委派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人员”应当符合一定的委派条件,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要同时具有一定身份和从事公务这两个特征。第三部分:职务犯罪的单位主体。该部分从单位成为职务犯罪主体理论作为切入点,单位在刑法上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某种职务犯罪的主体,单位能够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不仅具有法律根据,而且具有理论和实践根据。与自然人职务犯罪一样,单位职务犯罪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单位作为职务犯罪主体也必须具有同自然人一样本质特征,即“从事公务”。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利用其特定职权,严重违背职责而实施的犯罪,则不属于职务犯罪,而只属于一般的单位犯罪。并非一切单位都可以成为单位职务犯罪的主体,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单位,是具有职务犯罪主体资格的单位。只有那些被国家赋予一定管理权限和职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可以成为单位职务犯罪的主体。从我国的现行刑法规定看,其总的特点都是指国有单位,不包括集体单位和私有单位。而国有单位的分支机构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成为单位职务犯罪的主体。目前情况下国家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既合法也合理。第四部分:职务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该部分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当前职务犯罪主体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反思,并对我国刑法如何完善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