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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并给以补偿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以补偿的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目前许多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情况下,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了原有的做法,使得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从而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土地纠纷。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以期寻求一条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根据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土地市场理论和土地征用补偿理论,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从研究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入手,通过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部分国家和港台地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其他国家和港台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和缺陷。通过研究,本文作者认为我国现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以被征地原用途年产值倍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实行“按价补偿”,被征地价格应体现农用地本身的质量状况、区位条件和土地供求关系,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因地制宜,针对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本文研究表明:1)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成为国家与农民之间、建设单位和农民之间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2)我国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3)按市场价格征地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然发展趋势;4)城市郊区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宜于用按转用后的用途进行评估的方法进行;5)远离城市郊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宜于采用按原用途进行评估的方法进行;6)征地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