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表决权差异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形式,虽然目前世界上以“一股一权”的投票原则为主流,但人类历史中公司投票制度一直在变化。即现在多数国家所选择的一股一权投票原则也只不过是人类社会投票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选择,因此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选择不是一股一权的其他的投票制度。自从2014年阿里巴巴适用表决权差异制度在美国上市以后,我国出现越来越多在表决权上设置差异的公司,其中很多企业都是优质的创新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共同特点是都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技术创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只要一个突发奇想的构思就有可能产生一个全新产业。当然这些企业都有一个致命的共同点就是创立初期普遍都是小规模,资金力量薄弱,为了以后的发展都要进行多次的融资来确保公司拥有充分的资金。这些企业选择在股权结构中设置表决权差异的最大原因是为了保护创始人及其管理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免受敌意收购的侵害。我国目前的反收购机制尚未完备,表决权差异制度作为事前预防措施,作用最为直接。由于我国尚在坚持严格的一股一权原则,适用表决权差异制度的企业只能赴境外上市,这会导致国家资源的外流。中国若要实施表决权差异制度,可以将其作为对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形。2019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实施意见》),提出“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就“表决权差异安排”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都为我国实施表决权差异制度铺平了道路。但是由于《科创板上市规则》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以后要在我国适用表决权差异制度还是应当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其作出规定,完善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规则。本文从表决权差异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出发,分析我国实施表决权差异制度的可能性,其中阐述我国目前的股权结构在反收购方面的制度缺失,以及该项制度在反收购方面的优越之处。随后将视角转向国外,对实施表决权差异制度国家的立法进行考察,以美国、日本、法国为代表,对目前较为常见的三种不同的表决权差异制度模式进行并了比较,总结出更加适合我国的模式。最后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表决权差异制度的本土化构想,包括要求表决权差异制度设计内容。例如,限制可以适用表决权差异制度的时间及范围;某些情况下限制持有超级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明文规定表决权差异制度的终止情况,即超级投票权的转化节点。完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制度、集体诉讼等配套制度措施。最大程度的发挥表决权差异制度的益处,竭尽全力防止出现损害普通股东的情形,促进我国创新产业发展、整体经济增长,提高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