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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的目的在于知兴衰、明事理、图发展。基于此,本选题,以探索藏族本土法衍生、成长、变迁的历史及其规律为己任,以包括史前社会以来,到20世纪50年代以前,卫藏地区的成文法、民间习惯法和司法制度为主要考察对象。根据藏族法制史的特点和资料状况,提出了将藏族法制史分为五个发展阶段的观点。在方法上,从具体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文本入手,探索藏族本土法发展的基本线索,以把握其脉络,领悟其精神。在篇章结构上,全文分为八章。各章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章作为研究的基础话语,着重介绍了有关藏族本土法研究的现状、主要史料,并就藏族法制史研究中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史料的价值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藏族法制史的特点和资料状况,提出运用历史学和法人类学的观点和方法,开展藏族本土法研究的观点,并就其可能性和特殊价值,做了必要的分析。第二章是藏族史前社会的行为规范。本章主要依托考古资料、汉文史料和后人追记的历史传说,就公元前6000年以来至公元七世纪吐蕃王朝建立前,吐蕃社会的生活规范和社会秩序作了分析、论述。依据法人类学观点和相关资料,提出了藏族史前社会就有法律的观点,并就藏族史前社会法律的起源、渊源、形态和特点作了探讨。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吐蕃王朝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将之一分为二,主要考虑到本部和占领区的族群、文化和资料上的差异。第三章着重介绍本部的法律制度,第四章则侧重于占领区。作者认为,本部和占领区的法制,既是统一的,又独具个性。分而论之,不仅在于强调吐蕃法制的地区特色和多元状况,也在于探索吐蕃社会的法律观,以及吐蕃法律的空间效力。第五章旨在挖掘反映群雄割据时期法制状况的史料,探索吐蕃王朝灭亡后,多、卫、康三区各割据政权的政体和法律形态、法律运行状况。在此,作者提出了民间习惯法是当时各割据政权的法律的主体的观点,并就这一观点作了分析和必要的论述。第六章将萨迦、帕木竹巴及藏巴汗“三代政权”的法律制度作为藏族法制史发展的一个阶段纳入其中,着重就这一时期“三代政权”的立法活动、主要法律、法律实施状况及其特点做了梳理、分析和必要的论述。提出尽管“三代政权”各具其法,但就其内容、形式和本质而言,旨在恢复吐蕃王朝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旧法的内容和效力。指出这一时期立法活动的特点,即,在社会发生变迁的同时,立法上明显的复古倾向;在外族势力渗入的同时,更加看重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思想倾向。同时,也简要分析了西藏本土法与历代中央王朝对西藏立法之间的关系。第七章是噶丹颇章政权的法律制度。从表面上看,第五世达赖喇嘛以来的法制,仍旧是中世纪“三代政权”时期法制的延续,同时也是由宗教势力执掌西藏政权。但仔细分析后发现,这一时期由于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西藏地方政权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巨大变迁。不仅本土立法的进程加快,而且到了后期事关全局,即西藏社会历史命运的法律事件接连不断,从而使西藏社会最终完成了近代化之路,走向了新生。第八章是全文结论。作者认为,历史研究的价值虽在服务于未来社会的发展,但基础工作必须植根于历史本身。因而提出:藏族本土法或法制史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藏族传统法律衍生、成长和变迁的历史规律、文化特点和历史价值。为此,本章从法制的历史属性、外在特征、文化特点和历史价值等不同层面或视角出发,着重就藏族传统法律的历史属性和历史价值作了全面总结和必要论述。这对于当代乃至后人,从宏观上认识藏族本土法的成长之路和文化价值,从法制层面上认识藏族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特性,并对实现藏区的现代化建设和藏族社会的科学管理,不乏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