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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出资是指人力资本所有者将蕴含在人身上的知识、技能、信息等作为出资标的,获得相应股份的行为。人力资本出资一般被各国公司法所否定,我国的现行公司法规定及公司法理论也对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排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人们身上的创新知识和技能为核心内容的人力资本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运行实务产生的股权激励制度,使人力资本所有者和传统公司法上股东一样享有公司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在我国部分地方性法规文件中也已经承认了人力资本可以作为公司出资形式,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人力资本出资的肯定态度。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公司法中承认人力资本出资成为法学界日益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从人力资本出资问题出发,探讨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对人力资本出资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待为我国出资制度改革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在公司法中,资本由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律调整的规范性而呈现出一种严格性和确定性,我国公司法将能够作为出资的财产类型限定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因此,人力资本虽符合资本的增值属性,但它还不属于法学意义上资本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人力资本与经济学的资本意义相混淆。人力资本是一种高级劳动力,它是凝结在人体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术、信息和能力的总和。人力资本分为一般型人力资本,技能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从稀缺性来讲,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技能型人力资本和管理型人力资本出资。人力资本体现的劳动力,不仅是一种劳动行为,而且是一种投资行为,劳动者不仅应该获得劳动收入,而且应该像公司其它财产投资人一样受到产权保护、分享企业收益。法律上应确立人力资本财产权。在人力资本财产权法律制度框架内,人力资本财产权的内容包括对人力资本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承认人力资本是一种财产,它是一种以人为载体的无形财产,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其人力资本拥有法定的占有权,享有其拥有的人力资本的一切财产权利。人力资本具有财产权的属性,这是人力资本可以出资的根本原因。
人力资本出资是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出资,人力资本使用权可以出资是因为人力资本产生的利益可以完全为公司所支配。与其他使用权出资不同,人力资本使用者只能是人力资本所有人本人。人力资本出资具有对公司的有益性、现存性、评估的可能性和可供公司支配性,它完全符合现物出资的适格性要求。
人力资本出资会对公司资本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价值目标取向的影响,二是在有限责任制度下人力资本出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利影响。上述影响也是人们认为人力资本不宜出资的主要原因。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首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以资本信用为基本理念,但就实际偿债功能来说,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是不可能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资本对债权的保障其实不过是一个理论和立法上的构思和假设,对出资形式的不当限制既达不到实现不了公司资本制度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价值目标的实现,又牺牲了公司效率。承认人力资本出资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并不存在冲突。其次,我们不能因人力资本出资不利于债务清偿就认为人力资本出资者比一般现物出资者更容易逃避偿债责任,而断然否认人力资本出资,我们可以设立有限担保责任制度作为人力资本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保障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针对人力资本出资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带来的风险,笔者建议应完善人力资本出资制度,主要制度包括评估制度,责任制度和构建人力资本出资者的权利义务体系等。受人力资本出资的特点决定,人力资本股东除了享有与其他股东一样的权利外,他还享有其特殊的权利,如生产经营管理权、股权收益(比例)增加请求权。相应的,从保护其他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角度考虑,人力资本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如知识、技术更新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强制人身保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