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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的收养立法确立了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收养效力及法律后果等相关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收养制度。但现有的收养制度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登记程序过于形式化、收养类型单一、可撤销收养制度缺失等,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不合理、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法律干预不足等缺陷,造成了收养立法与收养实践的脱节。本文在研究收养理论基础上,梳理了我国现行收养立法,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收养制度的概述。该部分又分别从四个不同的方面阐述了收养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收养的定义,引用学者对收养的不同定义来帮助本文正确理解收养的内涵;其次本文从收养目的和收养性质的历史发展过程介绍了收养制度的历史演进;再次,重点介绍各国对收养性质的不同态度,并进而分析了私法性质下的收养关系当事人;最后,还阐述了现代各国收养立法的基本原则,即照顾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这一章的理论阐述将为下文具体分析和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国外收养制度的立法比较。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各国在收养制度和收养体例上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而简要介绍了德、法、日、美等几个收养立法比较完善或者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国家的收养立法,并在章后对这些国家的收养立法的一般内容进行了比较总结,通过比较各国收养立法的内容,既反映了各国收养立法的发展趋势,也能够分析出某些制度的优劣,为下文的立法借鉴作铺垫。第三部分是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这部分主要以现行的《收养法》及其配套的收养法律法规为研究对象,介绍了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特色。概括了现行收养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收养类型单一,缺失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程序国家干预不到位,缺少试养期规定、未区分无效收养行为和可撤销收养行为、未规定送养人的保密义务和被收养人的知情权和私自收养频发,收养立法调整不力等五方面的问题和缺陷。第四部分是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首先确定了中国进行立法完善所应选择的立法模式。进而针对第三部分所概括的立法不足和缺陷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以期完善收养制度并能够指导解决各类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