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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刑事诉讼法改革终于尘埃落定。在这一轮修改中,法学界热点讨论的公诉案件的案卷移送方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即全案移送的方式代替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的方式。在改革讨论之初,建议采用英美法系的起诉书一本主义移送方式的人数居多。但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公布的改革结果却是舍弃复印件主义,改用全案移送的方式,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1996年庭前形式审查取代实质审查时,才采用了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施行长达16年的中国特色的新型案卷移送方式——复印件主义。这一轮改革又恢复到三十年前的移送方式。这两种全案移送方式是否相同?这次改革是否是司法改革的退步?这些都成为法学界新的讨论热点。除此之外,全案移送方式是否符合我国公诉庭审改革的趋势?在将来的实务操作中能否发挥其功效,较好地服务于整个庭审程序?也有待考证。在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证据的过程中,主要证据差不多就包含了所有证据,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肯定是对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对案件在法院定罪量刑有作用的才会采纳。所以法院通过这种方式接受到的案卷材料与复印件材料并无实质性的差别,这同样也直接影响庭前审查程序化的目的的实现。这两种案卷移送方式各有自己的特点,到底哪一种方式更适合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还是我们需要继续理论研究讨论,采取全新的案卷移送方式,即我国没有施行过的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近些年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逐步移植来的起诉书一本主义。在这一轮改革中,学界讨论最多的就是此种移送方式,普遍认为起诉书一本主义才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移送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最后却没有采取这种方式,一则是考虑到国家的特殊司法环境,采用此种新型方式时机不成熟;二则在职权主义的国家施行本应是在当事人主义国家施行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本身就面临很多配套制度缺乏问题,而我国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目前我们需要研究讨论的是采用新的方式,还是在继续探索全案移送方式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与其相适应的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