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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相互关系进行论述。雇佣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因雇佣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和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对此却无明文规定,带来了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学理及立法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不仅从两者的概念、特点、调整范围、历史沿革、立法模式等方面加以阐述和区分,而且特别用案例来说明了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来说,本文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理。国外的一些法典和著作对雇佣下了定义,但是这些定义和我国的雇佣概念不同,它的范围既包括了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也包括了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雇佣关系。在国内,一些学者也对雇佣下了各自的定义,但我国法律对此一直未做出明确规定。雇佣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四个:雇佣合同缔结的目的是提供劳务,雇佣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雇佣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雇佣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定义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它的特征、性质及调整范围等方面与雇佣合同有所不同。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历史沿革。从雇佣合同到劳动合同体现了两大转变:从契约自由到契约社会化的转变以及从传统私法到社会法的转变。雇佣关系在各国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本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情况都做了简单说明。雇佣关系在我国已有近2000年的历史,作为一种古老的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的法律关系应当在现行民事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关于两者的关系学界有几种不同观点:并列说、重合说及包容说。对此笔者赞成包容说,认为雇佣关系包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结果。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都是有隶属性的,但是隶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表现在雇佣关系是基础关系,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发展和进化。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立法问题,总结了民法和劳动法都未做出调整的雇佣关系,这种调整缺失包括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原因,应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进行重新界定,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佣合同制度。同时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谈了劳动合同的形式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合同应采取绝对的书面形式。第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雇佣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能确定的状况,带来了很多问题。司法实践中针对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判断:用工主体、雇主和被雇佣人之间是否具有较强的隶属关系以及劳动者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兼职问题,下岗职工问题,反聘问题,民工和家庭保姆问题等都是关于雇佣的热点和争议性问题。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不同特征决定了在人身受到伤害时不同的权利救济法律机制。传统的雇佣关系适用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