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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完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被提上日程。行政诉讼法在产生之初,就带有深深的民事诉讼的烙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有必要保持它的相对独立性。那么厘清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明确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原因、条件、范围、方式等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本文就从这几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修改做了展望。就境外来说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有几种体例,在法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其适用的诉讼法律,只有在少数方面两者会有交集。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行政诉讼法会明确规定哪些方面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在起初产生的时候是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的,只是到了后来,才在某些方面做了特别规定。以上各国(地区)的实践表明,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在理论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相同的诉讼结构,都是两造对立,法官居中裁判。而且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之母,产生时间较早,发展比较成熟,舍弃民事诉讼已经成熟的制度和程序不用,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时,还要遵循一定的条件:不能违背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诉讼有自己独特的性质和目的,不能盲目的参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有限的。在民事诉讼中纯属诉讼技术和共通法理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然适用;行政诉讼中已有规定,但不够详尽的可以以民事诉讼作为补充;行政诉讼中没有规定的制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设立。对于以上可以参照的部分,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类推适用。从我国的情况来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还依赖颇深。所以在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要完善行政诉讼法,维护行政诉讼法的相对独立的地位。本文在第一部分考察了我国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历史,第二部分从各国实践和理论上分析了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理由,第三部分写了行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的条件限制,第四部分从参照的范围和方式上做了阐释,最后展望了国际和国内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