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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在给社会带来无穷财富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行为规则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因利用网络工具而致的各类纠纷以及违法犯罪行为对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确立与运用电子证据解决网络争讼,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直面的难题。本文就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和立法构想提出一些观点。电子证据是计算机系统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数据电文,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程序运作过程中所处理的信息资料。其种类主要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货币;电子签章;电子公告系统信息以及数字化了的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其具有高科技性、准确性、客观性、无形性、复合性、脆弱性和间接性等有异于传统证据的特征。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几近空白。重要的问题是要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具有证据本身所固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者是确立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基石。由于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数字性、多媒体等特性而不同于视听资料、书证等已有证据种类,所以在立法上,电子证据应当作为一种独立证据类型予以确定。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是研究电子证据的价值所在,一是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主要包括电子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收集方法等问题,如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公证、电子认证等;二是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它包括从电子证据的来源、电子证据的内容、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收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并结合其他证据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与<WP=18>判断,从而确定其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在对各国电子立法的概况作了简要介绍后,着重分析了英美两国对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的突破,使得电子证据在该两国得以确立的情况。针对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真空,对我国电子证据立法提出建议,指出应借鉴世界各有关国家电子证据立法的经验,推动我国电子立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