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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参与国际气候治理和实现气候正义是中国当今面临的一个时代课题,它需要每个国家都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协作和积极参与治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气候问题是每个国家都要面对的,国际气候治理也应是每个国家的分内之事,然而,在国与国之间,经济利益矛盾尖锐,因此,国际气候法律文件的存在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以公平配置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为视角,首先,介绍了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的相关情况。其次,提出了国际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的正义标准,这是我国制定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相关政策的核心,通过深入分析一系列国际气候法律文件中国际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配置凸显的问题,提出了人均碳排放标准。发现自《巴厘岛行动计划》起,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承担碳排放义务越来越大,而这种变化趋势缺乏正义性。再次,分析了我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现状,通过对我国法律的存在意义、我国的法律思维及方式进行分析,从而才可以正确得出适合我国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道路。最后,通过以上分析,得出适应我国国情及能力的进行国际气候治理的法律路径。在减少碳排放方面,美国、欧盟等国家应支付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减少碳排放所需的全部费用。在承担碳排放义务方面,美国、欧盟等国家应大幅削减自己的碳排放,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留出必要的生态空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依据当前世界的发展情况,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在碳排放方面与发达国家基本一致,甚至超出发达国家的排放量,在这种发展趋势下,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正义性就可能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在如何定义配置的正义性方面,本文提出以人均碳排放量作为衡量标准,且不能忽视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的碳排放总量。我国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的渐进推行和全面实施,仅仅是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的一个起点,也不会是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的工具性目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审视,建立健全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程,需要依据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相关的法治化制度及时作出修改和完善。在当前我国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配置面临的最严峻的失衡问题是缺乏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系统的自身适应能力。所以,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需要运用法治、共治的系统视角,引入社会多方主体参与气候治理中来。为了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制度,我们必须不断优化国际气候治理法治化效能。虽然这是目前应对频繁发生的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配置失衡最有效的方式,但是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配置风险的复杂性需要国际气候治理法律规范制订者加以综合考量,而我国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监督制约复杂问题的特殊性则还需要有针对性的气候治理制度创新。应当强化气候正义立场,确保气候治理法律权利义务配置的公平性,积极探索国际气候治理的中国法律路径。与此同时,各国也应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遵守国际履约机制,并将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的国家和美国、欧盟等国家的人均排放碳化物同质作为参与国际气候治理实现气候正义的重要判准,确立公平合理的减少碳排放标准。发达国家应当制定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共同促进实现公平配置权利义务,实现全球气候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