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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序正义日益受重视的今天,从法律程序上为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提供屏障,保障当事人拥有自主的决定权,并对其行为平等地加以保护,便成为程序保障理论的题中应有之意。程序选择权的赋予正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其程序自主性的体现。程序选择权的产生是基于权利主体的自由与利益需求,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外部条件推动下,通过权利主体及社会的选择,再经法律的认可与配置,从而得以最终生成。程序选择权的最终实现还需要多方面的保障。首先,需要一个自主裁判的法律空间。程序运行者的权力要有自己的作用领域,最优化的程序应是实现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和程序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分配的平衡。诉讼程序如此,其它的纠纷解决程序亦是如此。其次,需要程序本身的完善。一个优化的程序应该能够实现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合理平衡,能在相互制约和互动逻辑中形成合理的平衡。再次,需要程序选择权规范的完善。如果没有法律对程序选择权行使的条件、权限等作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程序选择权将无法现实地实现。此外,当事人本身的参与能力以及相关措施的完备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