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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人员流动跟以往相比,异常活跃,因此生活中,人们遗失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很多时候所遗失的物品还相当贵重,如笔记本电脑、高档通讯设备等。随之而来的是因遗失物拾得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妥善解决和处理遗失物拾得行为中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摆在立法者和法律适用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关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我国自古有之,世界各国也有较为详尽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这些规定对于协调和处理遗失物拾得法律关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严重的缺陷。例如没有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特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作出规定,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民法通则》以及《民通意见》只涉及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亦即只关注遗失人的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对遗失物通过交易被第三人占有情况下的物权归属问题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对第三人交易安全的保护极为不利。《物权法》的出台,完善了遗失物拾得制度,并且通过107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这表明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规范理念趋于合理,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遗失人的所有权安全同时受到关注,然而,它也非尽善尽美,依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首先,《物权法》仍然沿袭《民法通则》的规定,未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特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只允许在遗失人悬赏寻找失物的情况下,拾得人才有权要求遗失人履行承诺义务、请求支付承诺的报酬。其次,虽然《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第107条的表述语义不明,导致遗失物通过交易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的物权归属不明确。再次,《物权法》对一些具体事项,如何谓遗失物,拾得人如何上交遗失物等问题也缺乏详细的规定。本文在分析以上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对如何完善我国遗失物拾得法律制度,明确交易中遗失物的物权归属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更新传统的立法理念,贯彻财产法领域的公平原则和公私法关系相区分的立法原则,赋予私权主体附条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其次,顺应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法理念,完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再次,要完善遗失物拾得的具体制度,借鉴其他国家立法,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