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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多媒体上曝光了一系列的虐待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养老院员工虐待老人以及雇主虐待雇员等新型虐待案件的屡屡出现,冲击着人们的视线,引起了大家的热议。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尽管我国刑事立法对虐待罪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因我国现行虐待罪立法的局限性,导致针对虐待行为的规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正是从我国现行虐待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发现本罪在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寻找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路径,进而使刑法对虐待行为的规制更加公正、合理。本文所阐述的虐待罪为理论上广义的虐待罪,包含传统意义上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罪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监护、看护人虐待罪。因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故不宜分开讨论。笔者主要从四部分对其展开论述。开篇主要陈述了我国虐待罪的立法演进过程、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及对虐待罪的刑事处罚,以期在后面深入探讨之前对虐待罪有必要的认识和了解。此后,笔者针对发生于家庭成员间的传统虐待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个主要疑难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分析。包括虐待罪中“情节恶劣”的具体认定、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以及虐待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再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寻找其在立法上的根源,对现行虐待罪的立法缺陷进行具体分析,如:主体范围过小、“告诉的才处理”设置不合理以及刑罚配置不科学。最后,建议对我国虐待罪的立法进行完善。通过分析扩大虐待罪主体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的内容,建议去除虐待罪身份限制;建议取消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增加虐待家庭成员、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和残疾人为虐待罪的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