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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分为案件基本情况、法理分析、案情分析与结论、分歧意见评析、启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背景、案情、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该案行为人何某某主观意思表达模糊、存在三个渎职行为、有他人犯罪的介入因素,司法实务中,存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不构成犯罪等多种意见,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主观罪过、职权行为和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 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首先,从刑法条文、字面含义等方面分析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认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从职权概念入手,结合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认为滥用职权罪中的职权应包括法定的职权和基于惯例、国情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职权。滥用职权行为分为超越职权和不正当行使职权两种类型。第三,对财产损失类危害结果认定的两种观点(“失控说”和“立案说”)进行评析,认为“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达到“一般情况下不可逆转”的程度时才能认定滥用职权罪既遂,从而准确识别介入因素。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借助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应从实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是否属于行为人管控范围四个方面综合判断。 第三部分具体对该案主观罪过、渎职行为、因果关系进行分析。首先根据行为人的陈述和一般人的认识标准,何某某对统一管理全套印章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主观罪过系故意,对互助资金损失的主观罪过系轻信过失。第二,从文件规定来看,何某某享有组织、领导合作社筹建的职权,但统一管理全套印章的行为违反明文规定,是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三,分析李某能成功挪用互助资金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何某某直接授意李某统一管理了全套印章,所以,何某某直接授意李某统一管理全套印章的行为与互助资金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何某某授意李某统一管理全套印章的行为大大增加了互助资金损失的危险;管理全套印章对李某挪用公款的行为和结果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李某管理全套印章后挪用公款、借给他人后不能收回,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并不显得异常;何某某有机会、有能力消除互助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隐患而未消除,所以,李某的挪用行为不能中断该案因果关系。第四,从作用力大小和主、次要原因两方面比较,认为何某某未核实资金拨付条件的行为与未进行日常监管的行为对互助资金损失的作用力较小,且在统一管理全套印章行为已定性为滥用职权的情况下,不宜定性为玩忽职守罪。综上,得出何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结论。 第四部分简要评析了司法实务中的分歧意见。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没有注意分析互助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没有找到主要的渎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顾统一管理全套印章的行为违反了明文规定的事实而完全认同其合理性。挪用公款中断何某某滥用职权行为与互助资金损失间因果关系的意见夸大了李某挪用公款这一介入因素的作用。 第五部分总结了滥用职权罪的几点启示。要加强对危害结果的研究以适应刑事政策的调整。不能简单根据行为人对行为的意志推导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志。存在多个渎职行为时,要根据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力大小,找出主要的渎职行为,以主要的渎职行为定性。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通过比较找出主要原因,对应主要的渎职行为,从而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