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同案犯进行分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的一种常用操作,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情形下部分同案犯不宜或者不能合并处理,出于诉讼效率和保障特定当事人诉讼权益的考虑,将该部分同案犯分离出去另作处理。对部分同案犯分案处理,不仅会影响到涉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还会影响到其实体性权利。但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此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内容上也较为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随意性较大,出现不当分案、违法分案等问题。本文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同案犯进行分案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的一种常用操作,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情形下部分同案犯不宜或者不能合并处理,出于诉讼效率和保障特定当事人诉讼权益的考虑,将该部分同案犯分离出去另作处理。对部分同案犯分案处理,不仅会影响到涉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还会影响到其实体性权利。但是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此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内容上也较为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随意性较大,出现不当分案、违法分案等问题。本文以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通过实证数据的分析窥探分案处理的总体适用情况,并从理论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完善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提出自己的设想。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概述。这部分先是从同案犯、分案处理的概念出发,在界定各自的含义之后提出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的概念;然后介绍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的基本结构,其基本要素包括分案机制、分案后的特殊保障机制以及监督与救济机制;最后分析这一机制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产生并得以发展的原因在于其具有特定的价值,其不仅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还在于其能够保障特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部分,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的规范解读。这一部分通过梳理现有的法律规范,发现当前对同案犯分案处理问题的立法具有法律位阶较低、分布较为分散、内容较为集中的特点。现有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同案犯在逃、未成年人、案件管辖等情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合理性。第三部分,同案犯分案处理的实践考察。通过实证数据反映的情况了解司法实践中近五年分案处理的总体概况,总体来说司法实践中适用分案处理的比例较高,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其总结概括为九个方面的问题:不当分案问题、错误分案问题、违法分案问题、功能异化问题、程序混乱问题、裁判冲突、量刑失衡问题、分案不处理、轻处理问题、监督缺失问题以及救济不足问题。第四部分,同案犯分案处理机制的完善。本部分在前面分析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当前分案处理机制的几点设想:在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分案机制、健全特殊保障机制以及强化监督与救济机制。使分案处理机制能够良性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其他文献
“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外卖平台作为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用工关系的主体以及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外卖平台主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骑手的身份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劳动者的从属性,而具备一定的自主性特征。平台和骑手之间的用工关系为何种性质,目前尚无定论。然而,无论是从近年来互联网外卖平台交易的订单数量、交易规模、活跃用户规模,还是从平台潜在的市场发展空间来看,互联网外卖平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以及房价的高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预购商品房已经成为购房者实现置业、投资目的的一大选择。然而在该交易中,鉴于预购商品房尚不具备抵押权本登记的办理条件,提供贷款的银行通常会要求购房者就其所购商品房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抵押权预告登记到本登记的转化需要经过漫长的周期以及复杂的程序,作为登记权利人的银行并不能控制该进程,因此若在此过程中出现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实际,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民生态权。绿色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和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民生态权的指导理念。本文结合时代背景,探讨绿色发展理念对我国公民生态权保障的相关问题。本文通过对生态权保障和绿色发展理念的相关概念界定,以明确绿色发展理念与公民生态权保障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对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公民生态权保障的必要性和
近年来已有研究表明牙周炎与全身系统性疾病有双向关系。牙周炎的致病菌能够进入血液循环引起菌血症,进而导致远隔器官的炎症反应。肾小球肾炎的病理学实质是免疫介导的炎症反应,牙周局部炎症扩散引起的系统性炎性负荷可能对肾小球肾炎的疾病进展产生影响。本文旨在对牙周炎与肾小球肾炎的相关性作一综述。
政治领域的道德对阶级社会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政治决策中效率和公平的权衡与取舍。在政治领域的道德中,作为政治行动者底层思维的政德问题又发挥着难以替代的基础支撑作用。政德是为政者从事政治活动中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又蕴含着进行政治决策时的价值偏好。由于政德的重要性,建国以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德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级领导干部政德建设固然是起先导性作用,但基层领导干部的德行与素质更是党政形象的牢固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的案例大量出现,但对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是什么,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却寥寥无几。从实践中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的具体适用来看,我国的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与日本的行政首次判断权理论、美国的首次管辖权原则和案件成熟原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厘清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的源流问题,有助于对我国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论研究的空缺,且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和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应的采用“软暴力”手段违法犯罪问题。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
2018年七月国家药监局通告长春长生生物所产疫苗造假,随即事件持续发酵,直至十二月被强制退市,同年刘强东因为性侵事件曝光后,次日就导致京东股价暴跌5.97%,虽然京东是在美国上市的,但对国内此类事件的警示仍是不言而喻的。更早者,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企业声誉事件更是数不胜数。这类企业重大的负面声誉事件不论是对顾客还是投资者来说,都会影响他们的对产品或者投资对象的选择,轻则盈利下降、股票下跌,重则被强制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中规定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并对提起两种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比较概括的规定。从理论上看,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为形成之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适格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的主体进行,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并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适格当事
监控类技术侦查措施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与场所监控四种类型,是以高度技术性、秘密性为基础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是打击重罪的利器,也是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尖刀。我国立法对监控类技术侦查限权不足,致使该项侦查权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法有序运行。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研究的文本基础,2019年度188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结合其他实证类研究成果,总结实践运行中监控类技术侦查存在的问题,借鉴其他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