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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单一股东的公司。从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确立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判例或立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我国在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中也首次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在避免内部股东纷争,便利公司灵活经营的同时,也因其股东的唯一性而缺少股东之间的制衡,使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增加,债权人所面临的风险增大。从公平的理念出发,如何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是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以民商法学理论为基础,采取比较方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公司法上的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我国公司法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全文共四章,约三万字第一章首先概述了一人公司的含义、分类及其与独资企业相比的特征,然后阐述了一人公司产生发展概况及其产生原因,并介绍了当代各主要国家在一人公司上的立法例。本章是全篇的导论,主要是通过一人公司基本问题,特别是一人公司特点的阐述为债权人利益风险的分析打下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风险所在。一人公司仍属公司类别范畴,具有一般公司的共性。所以本文首先分析一般公司债权人利益风险――股东有限责任,接着在一人公司特性的基础上分析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风险――欠缺社团性、组织机构本身缺少制衡、有限责任滥用的极致。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风险的分析是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建立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归纳了世界其他国家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制度。分一般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和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两个层次。一般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事务的公开、公司资本的维持、公司清算规则的执行三个方面;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主要有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事前预防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导入最低注册资本金,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外部监督机关的设立。事后救济包括: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董事责任追究制度。第四章主要考察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