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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多层建筑拔地而起,建筑物区分所有现象日益增多,这样就会有多个业主共同居住在一幢建筑物中的情况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权能中,除了专有权可以由业主独立行使之外,另外两个权能的充分有效行使均需借助一种机制来统一各区分所有权人之意思,达到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目的,是故业主委员会应运而生。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定位模糊不清,造成实践中诸多困扰。笔者通过本文试图给业主委员会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以期妥善解决纷繁的物业管理纠纷。本文正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我国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概述。首先从业主委员会的由来、特征和职责分析我国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现状;其次论述我国小区业主委员会存在的宪法基础,即结社自由权和物权法基础,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最后分析我国小区业主委员会面临的三个问题,即主体资格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明晰和诉讼地位不明确。第二部分是关于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模式。本部分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关于业主委员会的4种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分别是以法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的社团法人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非法人组织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折中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人人格模式。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首先是在立法上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包括不应赋予我国小区业主委员会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应明确其权利义务、应明确赋予其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法律法规应该进一步规范好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个别业主和业主大会这三个重要主体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