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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的法律人格和教师属于某类的权利、责任、能力和无能力。它是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有助于完善教育法学的研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和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具有社会历史性的概念。研究首先回顾了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演变,表明取消教师“国家干部”身份后,当前过渡阶段中教师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接着从国际范围内分析了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宏观社会改革背景。在此基础上,重点运用国别比较和法理分析法,在研究主体部分论证了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研究表明:教育体制改革并不必然改变教师与国家的公务关系,而是改变了教师的公务管理模式。在法理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聘任教师并由国家负担教师工资、确保教师福利待遇实际上是保留了教师与国家的公务关系;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在合意的基础上缔结聘任合同,约定除教育教学等国家立法规定之外的工作条件,这类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而非劳动合同或民事合同。因此,教师是以聘任的方式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公务,具有公务雇佣地位,即在身份上兼具有公务员和雇员两种特征。在当前我国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下,教师应从属于公职系列,其身份是具有特殊性的国家公职人员,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专业自主性和合同制管理。教师的特殊公职身份决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为确保教师公职地位和实现国家对教师的法制管理,当务之急就是根据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专业自主性、聘任制法定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门的教师法律体系。 最后,文章探讨了教师公职身份的实现问题,从程序保障和法律救济方面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