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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国法律制度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屈取向、制度构成、适用范围和运行环境。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民事诉讼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标志,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政治背景,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200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初步建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对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完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分析归纳了举证时限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指出举证时限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第二部分举证时限制度的选择和实践。运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对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以及我国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认识、建立和完善的历史轨迹进行梳理、分析,得出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适时提出主义转变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方向。第三部分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分析。通过对该制度的价值分析以及与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的冲突,指出在查明事实真相与追求诉讼效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举证时限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第四部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运行环境的应然性分析。指出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和集中审理的审判制度是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必需的法治环境。第五部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规定与适用-兼论不足与完善。通过对我国现行举证时限制度在制度设计和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找出不足,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