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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现代国家通常被称为“税收国家”。为了保障国家税款的征收,税收优先权制度是法律所能采取的众多措施之一。这个制度反映的是两种或者更多不同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所做出的选择。我国于2001年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正式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其目的就在于完善税收保全制度,以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相关内容也有待考量,再加上税法所涉及的社会经济领域广泛,由此导致在理解和适用过程中出现偏差。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涉及到如何考量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所保护的各种权利的相互关系,以及如何协调这种关系等问题。换言之,就是与其他普通债权相比,税收为什么能优先受偿?与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相比,税收权利与此类债权在受偿顺序上怎样区分先后?与其他公法上的权利相比,税收权利为何优先?等等。正如有的学者撰文所言,这是一个存在诸多矛盾的问题。1本文将以这些问题为主题,采用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税收优先权的内涵、外延和性质,重点分析税收优先权的内外部效力,理清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所保护的各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希望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提供思路,并为将来立法完善该制度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优先权的内涵和性质出发,通过分析优先权的国内外学理界定、法律界定,介绍优先权制度历史沿革,以及分析其他国家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法律规定,确定了税收优先权的内涵、外延,分析了其法律特征。为明确税收优先权的性质,以便于进行其效力的讨论,通过分析目前两种不同观点即债权优先说和物权优先说,确定税收优先权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第二章,从法理学、财政学以及经济学等方面,阐述税收优先权设立的理论依据。从公法与私法所具有的共通性出发,本文以税收债务说的观点为基础,将税收权界定为公法上的债权,而根据私法对保证债权履行提供担保的措施,即为债权设立担保物权,在公法上亦可以为税款的征收设立税收优先权。税收作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以及其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设立税收优先权以保障税款的征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本文将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讨论当税收优先权与不同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受偿顺序;当税收债权与特殊利益和费用、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发生竞合时,根据它们的性质来确定受偿顺序;讨论国税与地税之间是否存在优先劣后,以及具有共益性质的税收如何受偿等问题。对税收优先权内外部效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税收优先权行使的限制。第四章,其他相关问题。简要分析了税收优先权制度与其他税收保全制度之间的关系,提出完善税收公示制度,以缓和税收优先权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