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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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犯罪案件多发,一方面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案件动辄适用刑罚,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国内企业建立起合规体系,从2020年3月开始,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司法机关开始正式介入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本次改革试点为切入点,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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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犯罪案件多发,一方面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为国内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案件动辄适用刑罚,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开始有意识地引导国内企业建立起合规体系,从2020年3月开始,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司法机关开始正式介入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本次改革试点为切入点,尝试对该项制度进行初步梳理,并尝试对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定的意见。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概述。在该部分,对企业合规的一些相关概念的定义以及企业合规的起源进行理清、介绍,阐述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同时,从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经营模式的改造、对犯罪治理新方式的探索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探索的动因。第二部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情况。通过查阅、整理各试点单位的规定,对试点单位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概况进行归纳,总结了合规不起诉改革至今已经形成的实体方面、程序方面、配套机制方面的基本规则,实体方面介绍了适用的主体、犯罪类型、适用的刑罚等情况;程序方面介绍了实践中“不起诉后督促合规”和“不起诉前建议合规”两种模式以及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情况;在配套机制方面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以及对试点中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该部分对改革至今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对改革成效有关键影响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实体方面的问题有适用的犯罪主体扩大化、适用的犯罪类型不完全满足合规不起诉制度目的、刑罚适用范围有扩大现象等问题;程序方面的问题包括两种不起诉模式存在选择困境、检察机关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衔接不畅、检察机关裁量权监督机制的不足、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定位不明等问题;合规不起诉制度配套机制方面存有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在协调的过程中出现的抵牾以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监督考察期过短、费用来源考虑不周全、监督评估标准尚不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在实体方面,对于适用主体应分情况区分治理模式较为健全的企业与小微企业、适用的犯罪类型不应仅限于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范围不应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在程序方面,宜采用“不起诉前督促合规”模式、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衔接、完善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监督、在刑事诉讼法中宜增设一节特别程序另行规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配套机制方面,完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机制,延长第三方监督考察的期限、明确监督考察的费用承担问题、构建适宜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体系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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