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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并规范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资格,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行政合同双方以及行政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地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完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我国现有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为行政合同案件原告资格的裁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以法律条文和“保护规范理论”为指导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资格裁判标准大致可以总结为六个方面:一是原告是否是行政合同当事人;二是争议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资格是否受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具体规定的约束;三是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实际影响;四是争议行政合同是否与其他行政行为存在前后关联;五是争议行政合同案件中是否存在继承权等基础纠纷可另案解决;六是争议行政合同是否涉及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在行政合同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和司法实务中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资格的认定逐渐暴露出了不完善之处。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坚持“两造恒定”的原则且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或者申请非诉强制执行等救济方式,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案件中原告资格受到限制。但随着行政合同的普遍应用,行政机关原有的救济方式逐渐暴露出不完善之处,难以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合同第三人的原告资格法律基础较为薄弱,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行政合同第三人保护体系,且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行政合同第三人的原告资格认定应当适用“利害关系”标准,仅以行政合同第三人不是行政合同当事人为由否定合同第三人的原告资格有失偏颇;法院特殊类型的行政合同案件在适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时存在部分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在行政合同案件中继承权或共有关系等基础权利纠纷的存在并不一定阻断原告行政合同第三人与行政合同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法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定;前一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为存在关联时,前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切断原告与行政合同之间的利害关系需要对前一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部分法院在案件裁判时却往往忽略合法性审查,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行政合同第三人的原告资格存在认定困境。为完善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顺应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和应用,应当结合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发展,借鉴域外对行政机关原告资格的规定,循序渐进地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资格。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为行政合同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提供充足的法律支撑,为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定提供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法院通过积累行政合同案件的裁判经验完善行政合同第三人原告资格裁判标准,更好地维护行政合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