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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目前,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出台,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当事人、审理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等基本完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无论在执行程序中还是在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均是审理标准,对于何种民事权益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较为宽泛,既有物权、特殊债权等权利,还有占有等事实状态。结合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我国并未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加以明确规定,能够查找到的,只是一些概括性的法条与某些高院的指导规范。正是由于相关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各个高院的指导意见没有给出一致性的判断标准,法院在执行程序和诉讼中的判断便存在诸多争议,加剧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性。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明确“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从而强化其参考价值,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另外,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总结出一套能够适应审判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原则是有必要的,也是本文思考的问题。我国民事权益种类繁多,基于现状和现实需要,一方面,本文试着运用类型化分析法将民事权益分为物权和债权两大类别,再对物权进一步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债权细分为租赁权、预告登记及虚假登记。为了丰富主题,贴合实际,案例分析法贯穿在文章始终。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开篇,笔者均引用一个现实案例并在篇末加以分析,从而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掌握“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另一方面,本文在最后一章总结出一套审理方式、审理标准和审理原则,以助法官应对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