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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文明史,法律作为一种特殊文本—其翻译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律翻译曾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今时代,科学与技术高速发展,紧急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潮流推动各民族交流更加频繁,相互间的摩擦与碰撞在所难免。作为解决诸多纷争有效手段之一的法律,其作用与影响日益加强,法律翻译是国际社会继续重视的问题。然而,和国际社会每日大量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相比,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法律翻译,认为普通的翻译理论也适用于法律翻译的研究,有很多法律翻译者已经进行过这方面的尝试。实际上,作为特殊文本的法律文本翻译有其自身的特点。依据Susan Sarcevic的观点,法律翻译不应被人们仅仅视为一个语言学的转换代码的过程,它也是一种法律机制下的交际行为,因此与法律文本相关的一些其他因素也应考虑在内。根据Katharina Reiss的翻译类型学理论,不同类型的文本根据其类型特征应该采取不同的翻译策略。根据文本的功能,文本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信息型文本(content-focused texts)、表达性文本(form-focused texts)、呼吁性文本(appeal-focused texts)。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呼吁人们应该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因此,法律文本应该属于呼吁性文本。作为呼吁性文本,法律文本有其自己的文本特征和语言特征。尽管各个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文本的格式却有很多相同之处。法律文本一般有其固定的格式,例如一共几部分,每部分包含的内容。法律翻译者在翻译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否则就达不到相同的法律效力。法律文本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型,其在语言方面也有显著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词汇、语义和语法三个方面。例如法律词汇一般选用正式而又概括性很强的词;语义上一般是规定义务,授予权力,明令禁止;语法方面一般选用一般现在时来表达法律的连续性,一般性;用复杂的长句来表达完整的法律概念。法律翻译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仅要求法律翻译者有精湛的翻译技巧,还要求他们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在某种程度上,法律翻译者起着和法律起草人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国内著名的法律翻译家陈忠诚在他的书中提到的,在法律翻译中有许多本该避免的错误,却由于翻译者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一再出现。毋庸置疑,法律翻译者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译本的质量。传统的法律翻译者担当着文本生产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媒介。直到20世纪,法律翻译者才成功转变了自身在交际过程中的被动角色,成为积极的文本生产者。拥有新的权力,承担了新的责任,法律翻译者就更需要精通法律知识,谙熟法律文本的固定格式与特征,注意法律语言的特征,并在翻译中时刻注意如何来处理每一个特征中的不对等。只有这样法律译本才能达到相同的法律功能,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