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且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作为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吴英案早已尘埃落定,但关于吴英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是否足以致死,至今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案的出现,不是一个偶然现象,是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滞后的资本运行环境不相符的必然结果。为了阻止下一个吴英案的出现,我们要做的不只是期待公民的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还应看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承认民间借贷、社会集资存在的合理性,为其提供适宜的法律土壤,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本文从吴英案着手,通过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统一对非法集资三个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及“社会公众”的认定标准,对吴英案罪名的认定提出自己的看法,并阐述了吴英案留给我们的法律思考。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吴英非法集资案进行了简要介绍,并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社会公众”三个方面,罗列了控辩双方各自的观点。论文的第二部分,也紧密围绕上述三个法律争议点展开。依据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并通过逐一分析理论中存在的争议,最终形成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应综合理论中存在的几种学说,采用“行为人意图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排除他人控制和支配”的标准,同时,还需结合行为人取得资金时的心理状态、集资后的行为等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以高回报率”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使用诈骗手段”;对“社会公众”的认定主要集中在对“亲友”和“口口相传”方式的认定,笔者认为,对“亲友”应从投资者与集资者的信息是否对称的角度来认定,而“口口相传”是否为“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应根据信息传播者是否是职业资金介绍者来判断。论文的第三部分,通过列举社会中对吴英案的几种看法,结合本文前一部分的分析,对吴英案的罪名进行了评析,认为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吴英案给我们带来的法律思考。第一,要尽快建立完善保护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第二,建立与社会集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同时加强对这类活动的监管;第三,完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提高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量刑幅度,加大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