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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的生存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如何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中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面临的历史课题。透析社会保障法的经济法属性,是构建该制度的重要前提。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是我国学者谈论较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两者关系这一问题上,各派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诸多学术观点中,不外乎两大类别:一是主张社会保障法应当归入经济法,其中包括了“需要干预经济说”和“经济协调关系说”,;二是认为社会保障法不应归入社会保障法,其中又包含了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应归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障法是劳动法的附属物以及其他观点。在其他观点中,多数人都倾向于认为社会保障法是以公法关系为前提,旨在追求社会目标,而经济法是以私法关系为前提,旨在追求宏观经济目标。本文在对上述观点进行剖析、开展评论的基础上,提出“淡化法律部门理念,认可社会保障法具有经济法属性”的创新意见。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立法理念、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以及适用机构和适用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均是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市场自身无法调和的矛盾时应运而生的,其实质都是’国家以立法模式对市场经济进行的干预;2.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理念渗透在社会保障法的理论依据当中;3、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坚持平衡协调原则的重要保证,经济法的政府适当干预原则对社会保障法也同样适用;4.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秩序、公平、效率、安全、的法律价值,社会保障法的效率价值体现在其鼓励和配置劳动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上,都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可见社会保障法明显具有经济法属性。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法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这是符合经济法立法理念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法是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同时也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这都是在完成经济法的任务;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法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责任,在确认国家干预合法化的同时,也起到了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完全符合经济法的授权与控权的双重功能。追溯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认清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有助于明确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实施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指导实践。经本文研究证明,社会保障法具有经济法的属性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