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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关键内容,它在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起着调节和平衡的作用,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方面备受争议的话题,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则处在这个争议话题的风口浪尖。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新,某些合理的使用已不再具有合理性,甚至严重威胁到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当今社会,网络已不再单纯是一种工具,更大程度上代表了人们崇尚、向往的生活方式。事物都有两面性,网络技术在引导美好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迫使传统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进入了两难之境,一方面世界各国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逐步升级,著作权人权利呈现扩张趋势;另一方面临时复制、数字图书馆、网络课堂等新的利用方式不断涌现,对当前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美国、欧盟、中国和有关地区纷纷作出回应,着力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如WCT和WPPT的相继出台,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及欧盟《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指令》的颁布实施,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均体现了为应对这种挑战而进行的努力。但法律相对于瞬息万变的新生事物而言,永远都是滞后的,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合理使用的科学界定不可避免存在疏漏和不足。基于此,本文着眼当前合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采取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方法,结合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论断,对我国现行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进行了研究思考。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本文研究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介绍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况,并对合理使用的概念、特征、确立的原则、历史沿革及其存在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分析;第三部分系统梳理世界各国、联盟组织、相关地区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在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关于如何确定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认识;第四部分采用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存在的诸多缺陷进行重点列举和简要分析,并对我国合理使用规定之外的有关情形进行介绍;第五部分基于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及立法技术研究,结合我国有关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关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建议,突出合理使用的制度安排,明确总体判断原则、适用条件;对于立法调整方面,建议删除不合理的相关规定,增加适应发展需要、能够推动社会科学进步的条款。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兼顾法律关系中各方的利益,是著作权立法的初衷,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如何才能更好地兼顾各利益方,始终绕不开合理使用,本文以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为主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基于自己的所思所悟提出一些见解,以期对著作权法的推动能有所裨益。